再战巅峰-2016年百日龄幼鸽特比规程
一、参赛条件
1. 凡是承认本规程的国内外信鸽爱好者均可报名参赛。
2. 赛鸽必须是出生25天—45天的健康幼鸽,并且必须佩带一枚北京鸿昊赛鸽公棚发放的2016年正式足环,本足环为北京市信鸽协会发行的正式足环。凡所在地区有疫情的,均不接收。特比环限售2000枚,即日起开始预订,预购从速。北京地区送环上门,外地鸽友公棚负责发送快递至家中。
3. 公棚统一为参赛鸽接种疫苗,如果交鸽前鸽主已自行接种过,请在交鸽时予以说明。
4. 鸽友将幼鸽交入公棚后,本规程即为双方合同,即时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
5. 无论集鸽多少,本届比赛照常举行,奖金全额发放,集鸽日起,网上及时公布集鸽情况。
6.本次比赛不设团体赛,未获奖的赛鸽根据鸽友意愿可免费参加本公棚组织的秋赛。
二、竞赛项目、时间、距离
1. 本次比赛设第一关、第二关、第三关决赛、鸽王赛。
2. 第一关:
距离:200公里;放飞地点:河北;时间:2016年5月上旬
3. 第二关:
距离:300公里;放飞地点:河北;时间:2016年5月中旬
4. 第三关:
距离:480公里;放飞地点:河南;时间:2016年5月下旬
5. 综合鸽王赛:参赛鸽以三关比赛名次相加,名次和低者名次列前,名次和相同的参赛鸽,决赛名次高者名次列前。
三、参赛办法
1. 每羽参赛费人民币3000元,参赛者购环时须先交纳3000元作为同一名下其它参赛鸽的保证金,其余参赛费于60公里训放结束后,参赛鸽友一周内交清同一名下全部存棚鸽参赛费用(每羽3000元),如60公里后同一名下无赛鸽归巢,退还已收取的3000元保证金,谢绝赊欠。
2. 交鸽时间:2016年2月20日——2016年3月20日
3. 交鸽地点:北京鸿昊赛鸽公棚
4. 北京及周边地区的鸽友可提前预约上门收鸽,外地鸽友可通过空运、铁路及长途汽车托运至北京,运输前必须提前电话通知本公棚接收,运费自理。
5. 外省市参赛费用可直接存入以下指定帐号,汇款后请将汇款单(注明参赛鸽友名称、电话)传真至北京鸿昊赛鸽公棚:
联系电话:17701276627 传真:010-80750462
中国工商银行:6222 0002 0012 2615 123 户名:杨艳辉
中国建设银行:4367 4200 1442 1473 739 户名:杨艳辉
中国农业银行:9559 9800 1419 1153 619 户名:杨艳辉
6. 参赛鸽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实际存棚羽数交清个人名下赛鸽的全部参赛费方可参加比赛,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交款手续,则未交费赛鸽视为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本公棚有权作任何处理。
四、竞翔办法
1.本届比赛将严格执行中国信鸽协会颁发的《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公棚规则》。
2.决赛报到有效期为第一羽赛鸽归巢后至次日晚18时结束,如报到期内归巢鸽获奖名次未满,剩余名次的奖金由参加决赛的上笼鸽均分(不包括获奖鸽)。
3.集鸽至比赛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比赛不能进行,主办单位将按参赛鸽主所交参赛费数目退还鸽主。(每羽扣除200元饲养费)
五、奖金分配及录取名次
1. 第一关录取前50名,前10名各发奖杯一尊
冠军、亚军、季军各2万,4—50名:5000元
2. 第二关录取前50名,前10名各发奖杯一尊
冠军、亚军、季军各2万,4—50名:5000元
3. 第三关录取前200名,前10名各发奖杯一尊
冠军:20万元 亚军:15万元 季军:10万元
4—10名:各5万元 11—200名:各1.6万元
4. 鸽王赛录取前30名,前5名各发奖杯一尊
冠军、亚军、季军各10万元,4—30名各3万元。
注:领取奖金时必须以本公棚签发的有效参赛卡为凭。
六、参赛鸽意外损失和处理
1. 因本次比赛为百日龄,时间短暂,参赛鸽如发生飞失或病亡,按自然淘汰处理,本公棚不负责赔偿;因伤病不能参赛的赛鸽,本公棚通知参赛鸽友领回。
2. 为保证参赛鸽竞技状态,每关比赛前后,参赛鸽均正常家飞,飞失属于正常淘汰。第一关未上笼的参赛鸽,本公棚退还参赛费。
七、获奖鸽、归巢鸽归属办法
1. 决赛结束后一周,本公棚举行颁奖及拍卖会,对决赛前200名获奖鸽进行拍卖,拍卖收入60%归鸽主,40%归本公棚,参加拍卖的获奖鸽主须提前准备好血统书。
2. 未拍出的获奖鸽交起拍价的40%领回
3. 未获奖的归巢鸽鸽主凭参赛卡免费领回,或继续参加本公棚秋季比赛,具体比赛方法详见本公棚秋季比赛规程,迟归鸽外地托运,费用自理;拍卖会结束后10天内鸽主不来领取,视为放弃,鸽子由本公棚处理。
4. 获奖鸽奖金和拍卖收入所产生的相关税项,由获奖鸽主自理。
八、其它事项
1、欢迎鸽友在训放、比赛、集鸽、登检、入笼、放飞时进行监督。
2、一关前不少于10次,0至100公里训放,有关信息在中国信鸽信息网上及时公布。
十、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鸿昊赛鸽公棚。北京鸿昊赛鸽公棚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