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鸽公棚竞赛活动秩序,维护公棚业者及竞赛参与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信鸽公棚竞赛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鸽公棚竞赛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运营主体(含寄养式公棚。以下简称公棚),建有一定规模的棚舍及附属设施,拟定公棚信鸽竞赛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由参赛会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将幼鸽送交上述单位共同饲养、训练直至竞赛的信鸽公棚竞赛模式。
第二章 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举办信鸽公棚竞赛的运营单位为责任主体,属企业行为。基于其开展的活动内容――信鸽竞赛属于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竞赛项目,依据《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信鸽协会及其裁判团队介入竞赛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四条 公棚自主兴建、经营、管理,以规程为约定方式,接纳参赛会员实名注册,送交赛鸽参加比赛。信鸽协会及其裁判团队则以中立的第三方形式介入,依据规则、规程的相关规定居中裁判,对其规程所约定的关键节点——规程约定距程的收费站,以及设有名次、奖项的赛距、赛站(预、决赛、关赛)等涉及公平竞赛的程序与环节进行监管与裁判。
第五条 公棚应当对赛鸽入棚饲养、训练、防病治病、存栏率、日常管理以及奖金兑付等规程中约定的事项负有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设立与程序
第六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公棚竞赛活动按照不同级别、规模、属地,分别由中国信鸽协会、省市信鸽协会结合裁判资源状况及其执行力,按其权限受理公棚竞赛监管申请。凡未获得竞赛监管合约以及未经裁判员执裁的各类信鸽公棚活动属于企业行为,均不纳入竞赛监管范畴。
第七条 举行公棚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公棚竞赛监管为双向选择,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竞赛场所的土地 、房屋、设备使用权;
二、符合规则及本规定举办公棚竞赛的全部条件;
三、具备举办公棚竞赛所应承担的经济风险能力。
四、公棚所在地涉及农、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相邻养殖业(棚舍)之间距离有限制性规定的,从规定。
第九条 公棚拟定的规程以及相关资料提交竞赛监管协会进行专业指导与审核。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竞赛监管协会核准的公棚竞赛活动,应当签定竞赛监管协议,履行必要的报备程序。信鸽协会应当为签约公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足够的裁判人员履行各场次赛鸽检录、裁判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竞赛监管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关于申请信鸽公棚竞赛监管(执裁)的报告》(表1);
二、载明经营范围与活动内容相一致的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比赛场所的土地、房屋(棚舍)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竞赛规程草案(打印件及U盘);
六、《公棚竞赛履约保证书》(表2);
七、《信鸽公棚竞赛裁判员执裁申请表》(表3);
八、竞赛监管协会、公棚、银行三方确认并签约的《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协议》(表4);
九、《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存款证明》(表5);
信鸽协会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作出准予竞赛监管的相关认证。认证文件及规程须在中国信鸽协会官网公示。
第十二条 获准监管的公棚应当向监管协会一次性支付年度竞赛专项技术指导和裁判员派遣执裁服务费(含裁判员岗位津贴、差旅费以及后续追溯调查、鉴定等相关费用)。该费用以三次派遣执裁为限,其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四百万以内的为五万元;
二、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四百万元至六百万元之间的为六万元;
三、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六百万元至八百万元之间的为八万元;
四、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八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的的为十万元;
五、竞赛总奖金设置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十二万元(封顶);
六、凡派遣裁判团队执裁超过三站(次)的,每增加一站(次),公棚应当另行支付执裁人员实际产生的差旅、津贴费。
七、“中国杯”竞赛依《“中国杯”职业信鸽联赛管理办法(试行)》另案规定。
第四章 举办
第十三条 因政府行为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监管协会应当在积极响应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可以视情形变更公棚竞赛审核事项或暂停公棚竞赛活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公棚应严格依照规则与核准备案的规程,按步骤、程序规范操作、运营。当公棚依照规程约定时间并决定如期举行竞赛时(含测试收费站),公棚应当提前一周向竞赛监管协会提出执裁申请。基于信鸽竞赛与天气条件密不可分的客观现实,当公棚通过气象预报获知原计划时间段内将会出现规则中规定的“不适合比赛天气”情形时,可以向竞赛监管协会提出推迟集鸽、比赛请求,竞赛监管协会应当予以支持。再次启动集鸽比赛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十五条 监管协会须依照规则及规程所约定的竞赛程序、环节履行裁判职责。监管协会应当派出足够的裁判人员全面主导、具体操作集鸽、判读足环号码、检录、加盖羽印、入笼、封笼、运输、报到、数据采集、成绩裁定等相关环节的工作,并有效管控。对此,受监管公棚必须无条件地予以配合并执行。
第十六条 规程约定相应距程的收费站为监管协会重点管控环节。监管协会除依照前款(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外,鼓励并支持监管公棚引入智能型视频分发、排列、组合技术,借助网络(手机)功能实现公开、透明的动态探视效果。不建议监管公棚延用有违公平竞争、有悖赛鸽生理习性的人工探视方式。
第十七条 公棚举办竞赛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规则和规程,擅自改变程序约定、步骤,单方面改变规程约定及奖金录取范围与额度的;
二、未经竞赛监管协会审核、签约便擅自发布规程及相关监管信息的;
三、竞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任何有违公平竞赛手段与行为的;
四、未按照国家行政机关核准的证照中单位名称刊印规程及宣传材料;擅自使用国际、全国、中国等称谓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
五、拒不执行竞赛监管协会对比赛成绩的裁决而擅自发放奖金的;
六、违反“实名制”注册参赛规定的;
七、允许已经丧失比赛资格的鸽子转由第三方认购而继续参赛的;
八、姑息纵容疑似佩戴伪造足环鸽入棚参赛,或发现重号足环而未启动检测手段予以排除;接到相关投诉而不履行对涉伪足环鸽进行赛中、赛后检测排除的。
第五章 器材和设施
第十八条 公棚应当采用中国信鸽协会认可的电子扫描系统。公棚竞赛使用的电子足环必须为具有变码性能及防范复制赛鸽足环信息的可读写的IC芯片电子足环。
第十九条 配置足以支撑电子扫描系统运行的应急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 配置实时显示比赛数据的显示屏。
第二十一条 集鸽区域(含赛鸽入笼区域)必须设置全方位、无死角,而且影像存储时间达到一周以上的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报到期设定为翌日报到有效的竞赛,应当张贴遮盖赛鸽足环号码的防揭(易碎)贴条。防揭贴条应当由监管协会置备。
第六章 竞赛设置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棚竞赛资金来源包括奖金、公棚建造、工作人员薪资、赛鸽饲料、保健品、电子足环、宣传接待等各项运营成本和相关税费。公棚竞赛设定的奖金比例应当以4500羽以内的参赛鸽数量乘以单羽赛鸽参赛费(含饲养费)的总额为基准,设定竞赛总奖金额度;当届公棚集鸽总数原则上应当控制在8500羽以内。鉴于预定、补组、病、亡鸽补交以及公棚级别、规模与容量等各种因素,因此,当公棚收鸽总羽数超过8500羽时(以收取参赛费为节点),应当以每满足10羽为单位,每增收一个单位则必须增设一个录取名额奖,其奖金比例不得低于每单位收费总额的90%。增奖录取名额及有效参赛鸽数据必须由竞赛监管协会予以监督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棚竞赛的奖金模式。
一、采取固定奖金模式的,公棚必须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将规程所设定不低于总奖金额50%的竞赛保证金存入监管协会指定并达成三方协议,由监管协会授权方可解冻资金保障的监管账户(存款利息为公棚所有。下同)。
二、采取比例奖金模式的,公棚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将其总奖金额的20%作为竞赛保证金存入监管协会指定并达成三方协议,由监管协会授权支付的资金保障监管账户。
三、竞赛结束,经竞赛监管协会裁定成绩后,保证金予以解冻支付,公棚则必须无条件地依照裁定的竞赛成绩和约定的奖金额度发放。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棚不承担信鸽饲养、训练过程中伤、病、丢失责任。公棚应当及时向参赛会员反馈其赛鸽伤病、游棚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补交;死亡鸽的足环应当退还参赛会员。
第二十六条 赛鸽因伤病、丢失的,其饲养费或参赛费应按规程约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公棚所在地发生疫情、或政府部门涉及规划、拆迁等行政行为发生而中止竞赛活动的,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如数退还参赛费。
第二十八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参赛鸽重大损失的,公棚应当予以赔偿,其赔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因公棚防范不力,导致参赛鸽被盗而且未能及时追回而丧失参赛机会的,公棚应当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
二、赛鸽训、竞赛途中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赛鸽伤亡的,公棚作为责任主体应当代表参赛会员向肇事方以及相关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其赔偿结果与返还标准须及时公示。
第八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监管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整改停赛(中止裁判执裁)。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报体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竞赛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二、违反规程约定,未及时公布赛鸽信息或擅自更改、删除赛鸽数据信息的;
三、以各种形式的协议鸽方式参赛,侵犯参赛会员利益的;
四、拒不配合监管协会对竞赛及相关环节例行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程规定发放奖金的;
六、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卫生防疫,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七、不遵照规则、规程约定承担责任与义务的;
八、通过媒体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
九、不配合裁判执裁,妨碍、干扰裁判履行职责的;
十、不听劝告,不服从竞赛监管协会监督与裁决的。
第三十条 中国信鸽协会和省级信鸽协会每年对公棚实行信誉等级评选。评选条件及标准由中国信鸽协会竞赛委员会、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制定并组织实施。符合信誉等级的公棚,将颁发信誉等级证书,并发布公告。信誉等级证书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8年~月~日起执行。各地信鸽协会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
1、表1《关于申请信鸽公棚竞赛监管(执裁)的报告》
2、表2《公棚竞赛履约保证书》
3、表3《信鸽公棚竞赛派遣裁判员执裁申报表》
4、表4《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协议》
5、表5《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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